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05493号“莲䒫特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66号
申请人:毛秋亚
委托代理人:宁波致远方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493号“莲䒫特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其显著性和视觉识别性凸出在“莲䒫”二字上,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经查,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并未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的商标详情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中含有“特级”,用在“食用淀粉;食盐;醋”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