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42068号“老同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42068号“老同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65号

       

      申请人:滕书磊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042068号“老同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590号“同合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缓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依法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私人厨师服务;酒吧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老同合”与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同合”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