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69680号“曹操饿了 CAO IS STAR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69680号“曹操饿了 CAO IS

    STAR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81号

       

      申请人:山东营养卫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9680号“曹操饿了 CAO IS STAR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101号“曹操 CAOC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4043号“曹操 CAOC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08046号“曹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94033号“曹操 CAOC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申请人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曹操饿了 CAO IS STARVI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四“曹操 CAOCAO”、引证商标二“曹操 CAOCAO及图”、引证商标三“曹操”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粉;方便面;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