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0728号“大光明 YX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10728号“大光明 YX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40号

       

      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先美眼镜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0728号“大光明 YX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021号“大光明 DAGUANGMING及图”商标、第23893507号“大光明”商标、第1213916号“大光明”商标、第4821509号“大光明 GBV及图”商标、第4737913号“大光明山”商标、第4821512号“大光明眼镜 GBV及图”商标、第31235554号“光明及图”商标、第37069605号“光明及图”商标、第33048745号“光明 2000 TYN STY及图”商标、第37342299号“光明 悠焙及图”商标、第37847887号“YXK及图”商标、第13065624号“YYXK”商标、第35488549号“YXXK”商标、第10035685号“美西地 MAKE YOUR DAY及图”商标、第38238202号“大光明盖浇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九为有效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光明 YX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大光明 DAGUANGMING及图”、引证商标二“大光明”、引证商标三“大光明”、引证商标四“大光明 GBV及图”、引证商标五“大光明山”、引证商标六“大光明眼镜 GBV及图”、引证商标七“光明及图”、引证商标九“光明 2000 TYN STY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寻找赞助、推销(替他人);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