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84368号“MISS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36号
申请人:北京米思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4368号“MISS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57012号“MISS WU”商标、第18367504号“素语自然 MS.SU”商标、第13860331号“MI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并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SSU”与引证商标一“MISS WU”、引证商标二“素语自然 MS.SU”、引证商标三“MISU”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