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40170号“鹊桥国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60号
申请人:深圳鹊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0170号“鹊桥国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790号“鹊桥之旅”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924号“国旅”商标、第1394698号“中国国旅CITS及图”商标、第13621971号“鹊桥鲜花速递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