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54361号“巨酷JUK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49号
申请人:霞浦创凯缝纫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4361号“巨酷JU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17号“JUKI”商标、第3715148号“JUKI”商标、第17994971A号“JU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部分“JUKU”与引证商标一至三“JUKI”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纫机等商品或纺织机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缝纫用机器、织布机卷线轴、织补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