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35347号“武夷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35347号“武夷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51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夷仙岩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5347号“武夷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148号“和武夷”商标、第1623383号“武夷”商标、第4760880号“武夷生态源”商标、第16333546号“武夷乐道”商标、第11483441号“武夷”商标、第3556417号“武夷;W”商标、第507057号“武夷”商标、第1947079号“武夷”商标、第28418016号“武夷乐道”商标、第22027212号“武夷”商标、第11881271号“武夷”商标、第11190588号“武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武夷味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十主要认读部分“武夷”及引证商标二、十一、十二“武夷”且在含义方面不能加以区分,申请商标“武夷味道”与引证商标四、九“武夷乐道”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或茶饮料商品或谷类制品商品或茶商品或调味品商品或糖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蜂蜜、汽水、米、茶、食盐、糖、茶、调味品、咖啡饮料、味精、可乐、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