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34839号“找Dav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34839号“找Dav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47号

       

      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4839号“找Dav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声明放弃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211号“大卫”商标、第7532480号“大卫”商标、第27437621号“大卫”商标、第3047819号“戴维 DAV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2.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095号“大卫David及图”商标、第10579272号“David”商标、第17711941号“找”商标、第732844号“大伟 DAV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纸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纸巾之外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英文“david”与引证商标一、四英文“David”及引证商标七英文“DAVID”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或卡片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图画)、纸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告示牌,包装用塑料膜,咖啡过滤纸,纸箱,纸制杯盘垫)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或纸板制告示牌,包装用塑料膜,咖啡过滤纸,纸箱,纸制杯盘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