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63171号“国家癌症中心NCC NATIONAL CANCER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963171号“国家癌症中心NCC NATIONAL

    CANCER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36号

       

      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3171号“国家癌症中心NCC NATIONAL CANCER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8219号“NCC”商标、第9883355号“NCC NACIONAL CREATIVE CLUSTER”商标、第34108137号“NCCCLUB”商标、第35582903号“N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并非单位名称,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国家癌症中心”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NCC”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ncc”、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NCC”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或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