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142893H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142893H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39号

       

      申请人:STRIP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42893H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6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对申请商标的抄袭模仿,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交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7110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现为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