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25785号“OP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825785号“OP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20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825785号“OP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8894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4363号“O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