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02186号“UNITED 202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02186号“UNITED 202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56号

       

      申请人:国际足球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186号“UNITED 202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适用于与足球相关的场合,甚至仅限于世界杯及其申办活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112号“UNITED及图”商标,第286116号“UNITED”商标,第982359号“力联UNITED”商标,第5371616号“UNITED MOTORS UM及图”商标,第5834950号“UNITED INDUSTRY及图”商标,第654006465400656540066号“UNITED”商标,第6416498号“United Material”商标,第1543415号“United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第9973336号“联合智能United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间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2026年足球世界杯申办品牌“UNITED 2026”的新闻报道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婴儿手推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船、充气轮胎的内胎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轮胎、船舶操舵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UNITED ”,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车、婴儿手推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