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418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17号
申请人:恩智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1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准备将申请商标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1226、248569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下。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7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发音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与引证商标二、三仍分属不同的注册人。引证商标三在“电阻器”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电阻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图形构成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