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82314号“微信上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482314号“微信上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2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2314号“微信上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0293号“微信”商标已经我局异议不予核准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