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67221号“康桥汇世CAMBRIDGE ASSOCIATES 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67221号“康桥汇世CAMBRIDGE

    ASSOCIATES 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40号

       

      申请人:康桥汇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7221号“康桥汇世CAMBRIDGE ASSOCIATES 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为申请人商号的首个单词,其与“ASSOCIATES”一起构成申请人的商号,且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CAMBRIDGE”对应中文名称是“康桥”,而非“剑桥”。申请商标使用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商品项上不会误导公众。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6908号“C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8841号“C&A”商标、第20916269号“C&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9738号“C&A及图”商标、第20916276号“C&A及图”商标、第20916283号“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注册人进行沟通,意图获得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在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共存书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报道、申请人出版的册子、申请人业务信息、“CAMBRIDGE” 中文释义、引证商标四注册人网站信息、《共存协议》扫描件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译为“剑桥”,曾译“康桥”。剑桥为英国的城市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该地,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电子图书阅读器、动画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音响连接器、计算机、动画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另可显著识读的外文部分“CA”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提交了相应的《共存协议》复印件并请求等待经公证认证后的《共存协议》原件到达后再行审理本案,但鉴于前述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共存协议》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该暂缓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