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75192号“康桥汇世CAMBRIDGE
ASSOCIATES 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39号
申请人:康桥汇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5192号“康桥汇世CAMBRIDGE ASSOCIATES 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为申请人商号的首个单词,其与“ASSOCIATES”一起构成申请人的商号,且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CAMBRIDGE”对应中文名称是“康桥”,而非“剑桥”。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指定使用的服务项上不会误导公众。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33424号“优创享教育 CREATIVE ART TRAINING 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4362号“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实际为同一公司。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报道、申请人出版的册子、申请人业务信息、“CAMBRIDGE” 中文释义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杂志的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读文字“CA”,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CAMBRIDGE”译为“剑桥”,曾译“康桥”。剑桥为英国的城市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该地,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