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137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137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82号

       

      申请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3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0125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