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45043号“BANEBER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87号
申请人:冯玉华
(原申请人:冯伟光)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5043号“BANE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5061号“BANEBERRY”商标所有人名下,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