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45171号“汇通达汇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45171号“汇通达汇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19号

       

      申请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45171号“汇通达汇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4554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