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7122号“这么多人文化创意SO MANY PEOP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77122号“这么多人文化创意SO MANY

    PEOP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26号

       

      申请人:杭州这么多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7122号“这么多人文化创意SO MANY PEOP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9074号“很多人dream house”商标、第13247887号“很多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8827号“SMP S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2、3509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61012号和国际注册第1095369号“SM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2、3509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3502、3509群组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读为“SMP”,与引证商标三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SMP”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