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90836号“成龙威CHENGLONGW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56号
申请人: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0836号“成龙威CHENGLONG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1565号图形商标、第14831789号“XJW及图”商标、第3396554号“东方赛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属行业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车、餐饮车(厢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