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70674号“B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70674号“B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58号

       

      申请人:波罗的地面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0674号“B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26820号“BGSS”商标,第70553897055390号“B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具有恶意囤积注册商标牟利之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GS”与引证商标一“BGSS”及引证商标二、三中文字“BCS”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具有恶意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