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97049号“GVE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97049号“GVE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54号

       

      申请人:杭州汉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集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7049号“GVE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5316号“9 GEGE及图”商标、第10052710号“7GEGE.com”商标、第12835013号“7GE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标识已登记美术作品版权。3、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GVEG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外文“GEGE”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标识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