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19005号“初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53号
申请人:上海初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9005号“初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9777号“初心阁”商标、第16436392号“初心及图”商标、第17266493号“初心坊”商标、第20817838号“初心茶舍”商标、第31036862号“初心CHU XIN”商标、第13301404号“初心生活”商标、第18191793号“初心印象”商标、第22531880号“初心粥”商标、第29582893号“初心沙画CHUXIN SHAHUA及图”商标、第31735858号“初心家族”商标、第31735858A号“初心家族”商标、第29614329号“初心会”商标、第25236981号“初心文创”商标、第29857389号“初芯”商标、第27010985号“初之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五、十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九、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初心”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文字中,与引证商标十四“初芯”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初心”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