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02965号“太帅天然能TAISHUAI
NATURAL ENER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55号
申请人:昆明太帅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965号“太帅天然能TAISHUAI NATURAL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5564、17101687号“帅太S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寓意深刻,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太帅”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汉字“帅太”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天然能”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