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186号“杰世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11号
申请人:GSE VERTRIEB BIOLOGISCHE NAHRUNGSERGÄNZUNGSMITTEL & HEILMITTEL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186号“杰世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6361号“三浪SANLA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5类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4687号“冠万家及图”商标、第7146361号“三浪SANLANG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3244号“欣御杰及图”商标、第7146343号“三浪SANLANG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30、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