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65877号“乾稻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86号
申请人:高振环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5877号“乾稻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19114号“乾稻佳”商标、第35717762号“乾稻佳QIAN DAO J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特征亦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蜂蜜、糕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汉字“乾稻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汉字“乾稻佳”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