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91391号“包不同 隆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95号
申请人:徐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品智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1391号“包不同 隆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寓意深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914号“包不同BAO BU TONG”商标、第14762852号“包不同”商标、第8860650号“隆源”商标、第14540733号“隆源老铺子烤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饭店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包不同”和“隆源”以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汉字“包不同”与“隆源”分别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汉字“包不同”与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中汉字“隆源”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