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45577号“科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5577号“科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04号

       

      申请人:科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5577号“科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8576号“科美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电梯(升降机)、起重机、升降机传动带、升降设备、自动扶梯、升降装置、装卸设备、电梯操作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发电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