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681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45号
申请人:温州市芝麟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8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13135号推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旅行用具(皮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