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16018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16018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85号

       

      申请人: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6018号图形商标(三维标志,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特点,在已注册并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山水空间”商标品牌基础上申请的三维标志商标,有其独创性,作为三维标志商标显著性明显。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室内设计”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申请商标标识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