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01295号“英皇唯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201295号“英皇唯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25号

       

      申请人:佛山市域港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1295号“英皇唯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0595号“英皇唯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认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初审公告打印件、撤三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