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76937号“LAIK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76937号“LAIK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28号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6937号“LAI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动放弃1006、1007、1008群组的商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700566号“likang及图”商标、第22564256号“Leaikang L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第32379939号“LAKANG”商标、第22152776号“莱劲Lai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人已达成商标共存意向。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介绍视频、新闻证据、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第1006、1007、1008类似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的注册人慈溪市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及两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