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63902号“老虎证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63902号“老虎证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78号

       

      申请人:宁夏向上融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3902号“老虎证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7405号“I老虎YOU”商标、第20650545号“FIERCE TIGER”商标、第230163号“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