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62666号“优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38号
申请人:中山市优轮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大理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2666号“优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7974号“优纶YOU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