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57463号“蓝熊宝Lan Xiong 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49号
申请人:黄河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7463号“蓝熊宝Lan Xiong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068161号“蓝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蓝熊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蓝熊”,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