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57064号“利基泰克Niche-B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07号
申请人:江苏利基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7064号“利基泰克Niche-B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1209号“利华泰克”商标、第17251439号“利华泰克”商标、第36643382号“优联凯nichem及图”商标、第8810599号“两江及图”商标、第15988988号“优模优品MOLJP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利基泰克”与引证商标一、二“利华泰克”仅一字之差,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明胶;工业用胶;工业用树胶(黏合剂);修补充气轮胎用粘胶;工业用木胶;工业用胶水;工业用固态气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