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41855号“力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8241855号“力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力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西力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41855号“力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725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义乌市力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在游戏机、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收款收据、销售单、购销合同及协议;
      2、产品图片、网站截图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0年4月26日由义乌市名品渔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于2013年2月2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钓鱼杆、钓鱼用绕线轮、游戏机、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该商标于2019年11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义乌市力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所有。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游戏机、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包括的收款收据、销售单为自制证据,购销合同所显示的鱼线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购销协议并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发票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的产品图片、网站截图及宣传资料,该份证据并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多为自制证据,故综合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游戏机、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