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848015号“F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富驿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48015号“F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30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富驿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2月03日至2018年12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酒店管理框架图及申请人集团介绍资料;
2、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协议、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
3、域名注册证书、官网截图;
4、酒店装修手册、酒店物品图片及酒店图片;
5、携程网站上有关申请人酒店的信息;
6、一次性用品采购框架协议、加盟手册制作合同、笔记本及台历印制合同;
7、订房协议、加盟手册、特许经营合同;
8、人事管理培训服务协议及银行电子回单。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1至7基本一致。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5年8月19日由富丽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诉讼等程序后于2014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文件复制、计算机安排车辆位置、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4月13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2年4月20日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富驿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等服务,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