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5501225号“AMZ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25号
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泼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对第25501225号“AMZ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美特斯邦威”、“邦威”等品牌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55774号“AMPM”商标、第8109178号“AMPM”商标、第8106152号“AMPM及图”商标、第4725671号“上午下午AMPM及图”商标、第7334400号“am.to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企业概况;
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3、申请人分公司资料;
4、申请人销售区域统计及销售门店图片资料;
5、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资料;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7、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袜、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字母组合“AMZM”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部分“AMPM”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amp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