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865985H号“CA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17号
申请人:STRAUMANN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65985H号“CA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1527号“TEMASEK Cares”商标、国际注册第794733号“CARTES及图”商标、第31310360号“开尔CARE”商标、第7993244号“开尔care”商标、第31310360号“开尔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持有人所涉行业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7360号“Care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0318号“CAR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4、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集成电路、口述听写机、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注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2、申请人虽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同意书》,但截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且未作出协商进展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介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可读出版物、计算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仅由文字“CARE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字“Cares”、引证商标二“CARTES”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植物和假器部件的计算机设计、用于记录移植物位置的移植物模型扫描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文字“CARES”构成,与引证商标五、六中外文“care”和引证商标七中文字“CareOS”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