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49882号“正贸电力Trade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04号
申请人:西安正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9882号“正贸电力Trade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60893号“正贸实业ZHENG MAO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咨询、建筑物施工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正贸”,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标识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