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38669号“绿野芳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38669号“绿野芳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08号

       

      申请人:武汉绿野芳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8669号“绿野芳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0916号“绿野仙踪”商标、第23996087号“绿野芳田”商标、第23996088号“绿野芳田LVYEFANGTIAN及图”商标、第9748630号“绿野萍踪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绿野芳踪”与引证商标一“绿野仙踪”、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汉字“绿野芳田”、引证商标四“绿野萍踪”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