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74084号“通极致TONG JI Z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74084号“通极致TONG JI Z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11号

       

      申请人:北京通极致明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4084号“通极致TONG JI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6003号图形商标、第6173451号“powered by DOW CORNING及图”商标、第7655481号和国际注册第84832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42352号“BRAUNS HEITMANN及图”商标、第8467495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