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14503号“Rock Sci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15号
申请人:成都未来时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14503号“Rock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0140号“ROCK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呼叫、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包装纸、文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Rock”,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