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36442号“HI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36442号“HI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80号

       

      申请人:阿尔法组装解决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442号“H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70号“HITEC”商标、第7379244号“HETECH及图”商标、第4950125号“HI-TECHO”商标、第23478815号“HBTECH及图”商标、第22019492号“施贝奇  SHI BEI QI 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联系,以期获得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或共存协议。4、申请商标“HITECH”为字母臆造组合,本身无字典含义,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工艺技术、质量等特点。5、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ITECH”一词网络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共存协议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电子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催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HITECH”可译为“高技术的;高科技的”,指定使用在电子工业用粘合剂、电子工业用非导电粘合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技术、质量等特点,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