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09691号“碰碰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09691号“碰碰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22号

       

      申请人:新疆瑞泰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9691号“碰碰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15812号“碰碰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有“碰碰雪”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3、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注册意图。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