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37671号“准标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37671号“准标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18号

       

      申请人:齐马(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云数据(福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7671号“准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427号“標準 TYPICAL及图”商标、第28945861号“標準 TYP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文字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汉字“標準”简体书写为“标准”,与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准标”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