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84885号“田园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84885号“田园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16号

       

      申请人:成都新象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4885号“田园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7212号“田园新城”商标、第29683928号“田园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3、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明知申请人驰名商标“新象 XINXIANG及图”商标仍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其具有恶意注册企图。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4、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5、“新象 XINXIANG及图”商标系申请人的驰名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第1556710号“新象 XINXIANG及图”商标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不予注册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地板砖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木材、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包含在引证商标二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系恶意注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